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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畅通矛盾诉求法治渠道解决的建议
日期:2021-08-10阅读:

一、矛盾诉求解决机制现状

区分矛盾诉求的三种性质,我们当前的矛盾诉求解决机制有:民事纠纷中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,行政涉政务矛盾中的举报、信访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,以及刑事案件的报案。一般民事纠纷的数量最大,基层调解的水平有限,作用发挥不强,而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较高,且司法资源有限。行政涉政务矛盾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执法、拆迁安置中,信访问题较为突出,法治渠道不够畅通。刑事案件报案,统一由国家侦查机关侦查,检察院审查起诉,由法院审判,但对被害人来说存在立案调查难度大,追回损失获得赔偿难。

二、矛盾诉求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

1.社会矛盾诉求反应渠道不够畅通。各类矛盾诉求反应渠道多而杂,群众很难完全掌握,各个反应渠道之间不联通,缺乏统一的监督协调,群众反应的矛盾诉求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。

2.司法调解、社区调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强。群众发生家庭邻里矛盾,主动请求社区、司法行政机关等第三方介入调解的意识不强。基层网格员、楼栋长、睦邻长等人员队伍整体水平有限,未能很好的深入每家每户,积极摸排发现矛盾,主动开展矛盾纠纷调解。

3.群众维权难、维权成本高。为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律师费、交通费等相关费用,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,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支持,助涨了部分当事人不诚实守信的气焰。在违法犯罪案件中,基层公安机关限于人力物力不足等原因,对案件线索调查深度还不够,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,也更倾向于打击犯罪,对刑事被害人的利益考虑不足,对犯罪人财产情况调查不够,特别是涉众的非法集资、网络诈骗等案件中,被害人无法直接诉讼,通过刑事途径维权时间长且难以获得追偿赔偿。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短,限制了部分群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,为了解决问题,部分群众信“访”不信“法”,造成一定程度上信访乱象丛生。约定仲裁和约定司法管辖等,将管辖约定在不利于一方行使权利的偏远地区等方式,会限制部分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,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三、意见建议

1.确定合理范围内的维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。确定家庭律师制度,符合条件的律师与基层社区网格结对,遇到问题纠纷,随时咨询律师意见,结对律师可自行代理也可联系专业律师代理维权,通过结对律师开展诉讼维权的相关合理费用,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,败诉方律师自认部分代理费用。家庭律师与基层司法所、社区、网格成员应积极组织对矛盾纠纷开展调解,化解纠纷。

2.通过国家立法,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司法管辖的相关规定。参考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,给予行政相对人更长的起诉期间,在信访事项终结审查后,应确定合理期间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,避免行政相对人缠访闹访,真正让信访走上法治轨道。信访事项终结审查后,仍然拒绝选择走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,继续选择信访的,可以按照寻衅滋事追究法律责任。在司法管辖的中,应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增加矛盾纠纷管辖地点,但不得限制和减少矛盾纠纷的管辖机关和解决方式。

3.通过统一平台登记录入诉讼案件信息和违法、犯罪案件线索。法院、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直接立案办理的案件信息也统一录入平台,群众可登陆查询自己起诉、举报、报案的案件办理进度,全程进行监督。被害人也可以统一在平台录入被害信息,及个人账户,联系方式等,便于后期的追偿赔偿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统一平台案件线索办理的监督。

4.坚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维护法治权威。改革行政执法体制,推进综合执法、集中执法、执法团队和执法权限下移。制定规范易操作的行政执行程序,减少不必要的执法环节,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,切实做到问题可倒查,责任可追究。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,确保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。

5.建立健全社会治理长效机制,不断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。加大网格化信息平台建设,加大资金、人才、网络信息技术投入,为基层联络工作交流提供信息化平台。吸纳社区内党员、医生、教师、律师、公务员等知识分子或代表人士为网格信息员,及时发现并解决纠纷,预防各种矛盾的产生。将业主委员会成员纳入基层社区网格建设中,配合基层政府开展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,帮助化解一批矛盾纠纷。(方超九三学社安庆市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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